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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辅导员科技创新成果竞赛规则
更新日期:2012-2-4    作者:中国科协    编辑:admin    点击量:5407

五、评审原则

1.科技发明类项目评审原则

1)自己选题:选题必须是作者本人提出、选择或发现的。

2)自己设计和研究:发明项目中主要创造性贡献,必须是作者本人构思、完成。项目的主要依据,必须是作者通过观察、考察、实验等亲自获得。

3)自己制作:发明的实物或制作的模型,作者本人必须参与力所能及的实际操作。

4)科学性:项目的科学理论依据可靠、技术方案合理。

5)创新性:项目在申报日之前,没有同样的成果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没有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由他人申请专利并记载于相应的专利申请文件中;项目与现有的成品、技术相比,有突出、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6)实用性:指该项发明能够制造、使用,具有可预见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2.科教制作类项目评审原则

1)自己选题:制作选题必须为本人提出、选择或发现的。

2)自己设计:实质性的改进部分应由本人设计。

3)自己制作:本人应参与力所能及的全部制作。

4)科学性:该项制作克服了现有成品的某些缺陷或不足,比现有成品更趋合理。

5)先进性:该项制作与现有成品相比,在材料、工艺、手段等方面,有显著的进步。

6)实用性:该项制作与现有成品相比,在制造、成本、使用效果等方面,有实质性的改进,在对青少年进行科学教育方面,有显著进步。

3.科技教育方案类项目评审原则

1)教育性:符合科技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规律;青少年有较大的动脑思考、动手实践的空间,能启迪青少年主动学习,能经历科学探究的完整过程;有利于青少年对科学知识的掌握,有利于青少年对科技发展与人类生活、社会发展相互关系的思考,有利于青少年科学思想、科学精神与方法、创新能力的养成。

2)创新性:内容、过程或方法的设计有创意;整个教学或活动的构思新颖、巧妙;因人而异,因地制宜。

3)可行性:符合方案设计对象的知识、能力和认知水平;具备方案实施的必备条件;便于在科技教育教学活动中实施;不增加青少年的负担。

4)示范性: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体现当代科技发展方向和教育理念;着重解决青少年所面临现实生活中的具体问题;便于推广普及。

5)完整性:活动过程完整;实施步骤清晰、具体。

 

六、评审办法

1.初评

科技辅导员项目初评,由评委会按照项目分类分组,对申报项目的文字材料进行评审,并对项目提出评审意见,经评委会集体讨论后,确定初评入围项目。

适当照顾偏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评选。

2.终评

科技辅导员项目终评综合成绩由项目评审成绩得分和项目作者纪律得分两部分组成,其中项目得分占项目总成绩的95%(由评委会评定),纪律得分占项目总成绩的5%(由组委会评定)。获奖等级和名次将根据综合成绩确定。

项目评审包括公开展示、项目问辩等。评审按项目分类(科技发明类、科教制作类、科技教育方案类)分组对项目及作者进行考察和问辩。

 

七、参加终评决赛

1.终评决赛时,各省(区、市)入围科技辅导员可统一组队参赛。入围决赛的项目作者因故未参加终评决赛,视为自动放弃参赛资格。

2.终评公开展示按项目类别和项目编号进行布展。

 

八、表彰和奖励

科技辅导员项目按项目类别设一、二、三等奖,各奖项的获奖比例约为一等奖15%,二等奖35%,三等奖50%

 

九、“十佳优秀科技辅导员”评选

1.申报条件

1)申报者必须有科技创新成果竞赛项目参加本次大赛。

2)申报者必须具有指导学生开展科技教育活动的经历并取得优异成绩、具备一定科学教育和科技活动经验。

3)申报者对青少年科技活动有正确的理念和认识。

2.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

1)项目作者在申报参赛项目的同时,可自愿申请参加“十佳优秀科技辅导员”评选。

2)申报者所在学校应审核申报书中所填内容。确认同意推荐其参加“十佳优秀科技辅导员”评选活动。

3.评选程序

“十佳优秀科技辅导员”评选在科技创新竞赛项目评审的基础上,参考科技辅导员的工作业绩、综合知识答辩、技能测试等进行评选。

4.表彰和奖励

“十佳优秀科技辅导员”由主办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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