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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纠纷案例二例
更新日期:2017-1-6    作者:网络综合    编辑:admin    点击量:2200

蒙牛"未来星"构成对伊利"QQ"侵权 被判赔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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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7日,我国乳品行业两大领军企业伊利公司和蒙牛公司,因一款营养果汁酸奶饮料引发不正当竞争诉讼。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近日审结此案,认定蒙牛公司存在攀附恶意,构成对伊利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侵权,并承担215万余元的经济赔偿和合理开支费用。

伊利公司起诉称,“QQ星营养果汁酸奶饮品”是其于2012年上市销售的专为儿童设计的饮品,包括香蕉口味和草莓口味。该产品包装、装潢设计独特,是根据迪斯尼卡通形象在国内首创的3D立体包装。该产品自2012年面世以来,获得多个奖项。经过广告投放与宣传,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市场占有率极高,是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知名商品。

伊利公司发现,蒙牛公司于20154月上市了名为“未来星营养果汁酸奶饮品”的产品,该产品也包括香蕉和草莓两个口味,包装装潢以卡通形象为蓝本,也是3D立体形状,且卡通形象特点类似。作为同类产品,伊利公司与蒙牛公司的产品被并列摆放在货架上,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而且,蒙牛公司的产品销售范围广、销量大。

伊利公司认为,蒙牛公司的被控侵权产品,其包装、装潢与伊利公司的在组成要素、设计风格等方面相同或近似,产品名称也近似,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极易产生对产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蒙牛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蒙牛公司停止销售该产品,并发表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合理支出100万元。

蒙牛公司辩称,伊利公司的产品不具备知名度和特有性,不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双方的包装装潢不构成近似;双方商品没有混淆的可能性;蒙牛公司的商标本身具有极高知名度,没有侵占伊利公司商誉的主观恶意;蒙牛公司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包括自己的瓶身和设计。

蒙牛公司认为,伊利公司的产品名称是通用名称,不具有知名性,不能被伊利公司独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伊利公司同时起诉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家超市,要求其停止销售蒙牛公司的涉案产品。该超市辩称,其无法对两家国际知名的奶业集团的产品是否构成知识产权侵权进行判断的能力,且其通过蒙牛奶站进货,有合法来源。请求法院驳回伊利公司对其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伊利公司“QQ星”、蒙牛公司“未来星”是两个各自旗下独立的、专门针对儿童群体研发的牛奶品牌,在该领域展开激烈竞争。双方在产品类别、用户群体、盈利模式、市场细分领域等方面均有重合,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法院认定,QQ星营养果汁酸奶饮料系知名商品,其包装、装潢属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伊利公司对此享有的相应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蒙牛公司被诉产品的包装、装潢与伊利公司相关产品存在整体风格的相似性、联系性,且均使用了深受儿童喜爱的经典卡通人物,容易让人产生系列产品的感觉。蒙牛公司的行为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

法院认为,蒙牛公司推出同类产品的时间晚于伊利公司,其不可能对伊利公司涉案产品的包装装潢并不知晓,存在攀附恶意。蒙牛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产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涉案海淀区某超市应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同时蒙牛公司应当消除影响,并赔偿伊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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