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通用技术网www.tyjs.org站长根据网络资源编辑整理
知识产权制度发源于欧洲,专利法最先问世,知识产权制度最早萌芽于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为了保护技术发明人的权利和吸引更多的掌握先进技术的人才,意大利的著名城市威尼斯在1474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该法规定,权利人对其发明享有10年的垄断权,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得仿造与受保护的发明相同的设施,否则将赔偿百枚金币,并销毁全部仿造设施。这部法律确立了专利制度的基本原则,其影响延续至今。
16世纪(1623年)以后,英国早期资产阶级为了追求财富和保持国家经济的繁荣,鼓励发明创造,1624年颁布了《垄断法规》(The Statute of Monopolies),它是近代专利保护制度的起点。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18世纪末、19世纪初,欧洲大陆各国和美国相继实行了专利制度。
在专利制度确立的同时,著作权制度也产生了。随着人类造纸和印刷技术的发明和传播,书籍成为科技知识和文学艺术的载体。1709年,英国颁布了《安娜女王法》,率先实行对作者权利的保护。《安娜女王法》为现代著作权制度奠定了基石,被誉为著作权法的鼻祖。1790年,依照《安娜女王法》的模式,美国制定了《联邦著作权法》。在英美强调版权的普通法系确立的同时,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强调人格权的大陆法系也诞生了。1793年法国颁布著作权法,不仅规定了著作财产权,而且还注意强调著作权中的人格权内容。该法成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法的典范。
继英国之后,美国于1790年、法国于1791 年、荷兰于1817年、德国于1877年、日本于1885年先后颁布了本国的专利法。虽然1618年的英国首先处理了商标侵权纠纷,但最早的商标成文法应当被认为是法国1809年的《备案商标保护法令》。
对商标和商号的保护制度也在19世纪初建立起来,这一制度最早起源于法国。1803年法国在《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中将假冒商标按私造文书处罚,确立了对商标权的法律保护。1857年法国又颁布了《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这是最早的一部商标法。随后欧美等国家相继制定了商标法,商标保护制度逐步发展起来。
1875年法国又颁布了确立全面注册商标护制度的商标权法。以后,英国于1862年、美国于1870年、德国于1874年先后颁布了注册商标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版权法当推英国于1710年颁布的《保护已印刷成册之图书法》,被称为《安娜女王法》。法国在18世纪末颁布了《表演权法》和《作者权法》,使与出版印刷更为密切相联的的专有权逐步成为对作者专有权的保护。以后的大陆法系国家,也都沿用法国作者权法的概念和思路。日本在 1875年和1887年先后颁布了两个《版权条例》,于1898年颁布过《版权法》。1899年日本参加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当年在过去版权立法的基础上颁布了《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来源于 19世纪50年代的法国,而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说为1890年美国的《谢尔曼法》,一说为1896年德国制定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但美国是最早产生现代意义上竞争法的国家,其立法包括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两个方面,除大量判例外,还有《谢尔曼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克莱顿法》和《鲁宾逊-帕特曼法》。英国现代竞争立法相对较晚,但以案例法著称的英国反不正当竞争的规范可以追溯到15世纪,较全面地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完成20世纪的中叶,较有代表性的法律有《限制性贸易管理法》、《转售价格法》、《公平交易法》等。1905年德国对《不正当竞争防止法》重新进行了制定,并多次进行了修改。 1957年又颁布了《反对限制竞争法》,使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更加完善,为德国的经济高速发展起到重要作用。日本步德国的后尘,又在二战后受美国的影响,其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主要有193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防止法》,该法以后经过多次修改,1993年曾作了较全面的修改。在此法中具体界定了12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除法力度,除高额罚款外,还有刑事制裁。
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条约的制定对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同时这些国际公约本身就又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使知识产权制度逐步在世界范围设立和扩展开来。
几部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订立及其不断修改、发展史代表了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和历史。当今世界,对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重视程度几乎已经超过了对知识产权内国法的重视,如果内国法不适合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的最低保护标准,还要不断修改内国法。
几个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几乎把全球的国家和特殊经济区动员起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越来越趋于国际化了。因此,把握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就如同掌握了知识产权制度的标准和发展的趋向。研究知识产权制度不能不将几个主要的相关国际公约作为研究的重要课题。真正界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并称得上完整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当属《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它们覆盖了工业产权和版权等广范的知识产权范围。
除此之外,一个世纪以来,在工业产权领域共有15 个国际公约,主要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等。在版权领域共有10个公约,主要有《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著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等。此外还有《科学发现的国际登记条约》、《保护奥林匹克会徽条约》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领域,还有一些地区性公约起着独特的作用,如《专利申请形式要求欧洲公约》、《欧洲专利权授予公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