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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创新教育联盟群报第三期
更新日期:2015-1-27    作者:全国创新教育联盟    编辑:admin    点击量:24396

山东冠县出台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6-09

 

本网讯 专利申请是技术发展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也是申报各类科技发展计划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基本条件。为提高我县专利综合实力,鼓励发明创造,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近日,我县出台《冠县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对我县行政辖区内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受理和授权给予资助。

据悉,凡专利申请人已递交专利申请文件,且专利权人或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注册登记地址在我县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个人,可申请专利资助。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0元(申请阶段500元,实审阶段500元,授权后2000元),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200元,向国外及港澳台申请的专利每件(个)国家资助4000元。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材料后,由县科技局统一受理审批。该办法的出台,对于促进我县企业知识产权标准化,鼓励发明创造和提高我县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穆文君)

 

余姚市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奖励办法(2013修订)

发布时间:2013-12-30

余姚市科学技术局

文件

余姚市教育局

余科〔201342

 

关于印发《余姚市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奖励办法

2013修订)》的通知

 

各有关学校:

根据《余姚市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奖励办法》(余科[2008]39号)文件实施以来的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和合理使用市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奖励专项资金,特对《余姚市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该修订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附件:《余姚市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奖励办法(2013修订)》

余姚市科学技术局余姚市教育局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青少年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抄送:市人大教文卫办、市府办、市政协经济科技委、市关工委、市财政局

余姚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20131218日印发

附件:

余姚市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奖励办法

2013年修订)

第一条为鼓励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发展学生的个性爱好和特长,积极引导、组织学生开展科技创新教育与活动,奖励成绩突出的学校和个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的项目和范围:

(一)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创新项目(含小发明、小创造、小论文);

(二)研究性实践活动;

(三)青少年电脑机器人

(四)中小学生计算机程序设计竞赛;

(五)头脑奥林匹克竞赛;

(六)中小学生航空、航海、航天、车辆模型比赛;

(七)少儿科幻画比赛;

(八)科技教育活动集体组织奖(每年12家);

上述项目中除第八项外,竞赛活动的组织者必须是宁波市级以上的教育行政部门和科协,并在提供的证明材料中有相应的盖章(国际竞赛除外)。

第三条奖励的发放标准:

(一)获奖学生奖励:

宁波市级竞赛一等奖200元,二等奖150元,三等奖100元;

浙江省级竞赛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600元,三等奖400元;

全国竞赛一等奖6000元,二等奖4000元,三等奖3000元;

国际比赛(必须有亚、欧、美三大洲的国家和地区参赛,不含邀请赛),一等奖(包括金奖)20000元,二等奖(包括银奖)15000元,三等奖(包括铜奖)10000元。

(二)指导教师奖励:

指导教师奖励按获奖学生奖励标准计算,同一获奖项目有多个指导教师的按一人计。指导多个获奖学生的单个教师奖金总额按比赛级别分别不超过:宁波市级10000元,浙江省级15000元,全国级20000元,国际比赛30000元。

上述获奖集体项目等同个人项目,全国竞赛浙江赛区的获奖视作省级竞赛。

(三)科技教育活动集体组织奖:不超过10000元。

第四条同一项目竞赛,奖金按最高级别计奖,不重复计算;跨年度又获同项目高一奖级的,其奖金的差额部分在获高一奖级时补足。

第五条奖金颁奖程序:

(一)由获奖人所在学校向教育局提出申请,并递交有关材料(文件、证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国际竞赛还需提供组织者、参赛国家数、设奖情况等赛事描述性材料);科技教育活动集体组织奖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递交工作总结材料,由市教育局确定奖励建议名单。

(二)市教育局在每年5月份前进行汇总,会同市科技、财政部门审核、考核后,发文公布并奖励。

第六条对教师和学生的奖金,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对弄虚作假或冒名顶替领取奖金的,一经查实,收回奖金,并对当事人和学校领导予以必要的处分。

第七条对获得国家专利授权的,按科技政策有关规定,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直接奖励给专利权人。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421日起施行,2013年度奖励适用本办法。原《余姚市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奖励办法》(余科[2008]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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